轉知【藥師公會全聯會】檢送主管機關公函共26件

 轉知【藥師公會全聯會】檢送主管機關公函共26件

轉知【藥師公會全聯會】檢送主管機關公函共69件

 轉知【藥師公會全聯會】檢送主管機關公函共69件

【轉全聯會訊息】*111.06.02代轉指揮中心公告*【快篩實名制6/6-6/11配送,第二輪規則】

 【轉全聯會訊息】*111.06.02代轉指揮中心公告*

*111.06.01轉食藥署通知* 【快篩實名制第一期繳費至今日(6/1)晚24時截止,請依期繳納】

 *111.06.01轉食藥署通知*

*111.05.31【快篩實名制】代轉指揮中心公告*

 *111.05.31【快篩實名制】代轉指揮中心公告

!!111.05.27代轉指揮中心公告!! 超級重要 【快篩實名制相關公告】

 !!111.05.27代轉指揮中心公告!!
超級重要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135044700號 函】重申販售國內專案製「臺灣清冠一號」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135044700號 函】 主旨:重申販售國內專案製「臺灣清冠一號」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1日衛部中字第1111860688號函辦理。 二、因應疫情需要,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第48號之2規定,核准國內廠商專案製造「臺灣清冠一號」,該藥品類別為「須由中醫師處方使用」,合先敘明。 三、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構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四、倘未符合前開規定,販售旨揭藥品予民眾,應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勿逕行販售該藥品予民眾,倘經查獲,本局將依藥事法規定查辦。

111.05.23代轉食藥署重要公告【快篩實名制第一期繳費通知】

 !!111.05.23代轉食藥署重要公告!!
 【快篩實名制第一期繳費通知】

訂閱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