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337411200號】行政院於113年6月25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6月25日生效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337411200號】
主旨:行政院於113年6月25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6月25日生效,請查照並惠轉貴屬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6月25日院臺衛字第1130007092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共計3項,說明如下:
(一)增列3-側氧基-2-苯基丁醯胺(3-Oxo-2- phenylbutanamide、α-Phenylacetoacetamide、APAA)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二)增列N-甲基假麻黃(N-Methylpseudoephedri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三)增列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MDP2P methyl glycidic acid、PMK glycidic acid、3,4-MDP-2-P methyl glycidic acid)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三、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四、檢附行政院113年6月25日院臺衛字第1130007092號公告影 本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