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1206374900號】有關111年6月22日制定公布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經行政院於112年12月12日以院臺衛字第1121043912號令,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1206374900號】
主旨:有關111年6月22日制定公布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經行政院於112年12月12日以院臺衛字第1121043912號令,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2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21043912B號函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醫療機構遵照相關規定辦理,另請各醫事人員相關公會協助周知所屬會員,倘基層機療機構遇有醫療爭議、醫療事故時,請提供諮詢管道、適時協助所屬會員辦理溝通、關懷、調解及醫療事故通報等相關事宜。
三、副本抄送衛生所協助轉知所轄診所知悉。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