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23700090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藥局申報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因行政審查判定「就醫日期未於隔離期間」遭以檢核代碼CV7核扣案件之申復審查作業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237000900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藥局申報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因行政審查判定「就醫日期未於隔離期間」遭以檢核代碼CV7核扣案件之申復審查作業,請依 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12日衛授疾字第1120006058號函辦理。
二、有關藥局CV7核扣案件申復審核原則,說明如下:
(一)依據現行居家照護費用CV7核扣案件申復原則,醫事服務機構得以「C5案件申復」、「轉健保案件給付」或「系統性就醫日期誤植」3種方式擇一進行申復,合先敘
明。
(二)鑑於藥局係依據院所開立處方箋進行調劑或居家送藥,爰藥局以「C5案件申復」方式申復CV7核扣案件時,若無個案為隔離治療期間 COVID-19 確定病例之證明文件,得僅檢附當次處方箋,證明係依據疾病診斷碼為U07.1之處方箋進行調劑,即可通過補付;惟申復案件倘為居家送藥費(E5205C、E5206C),須另符合社區藥局送藥到宅專案名單,方予補付。
(三)選擇以「轉健保案件給付」或「系統性就醫日期誤植」申復CV7核扣案件者,仍循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據以辦理申復案件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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