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1235978900號】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1235978900號】
主旨:重申有關「Molnupiravir藥物領用方式」注意事項,請惠予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及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下稱領用方案)辦理。
二、有關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領用方式,本局前以111年6月14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35767100號函,請各醫療機構依照領用方案辦理,諒達。
三、鑑於近期有民眾反映醫療院所誤將Molnupiravir處方箋釋出,且請民眾或親屬持處方箋及切結書自行至合約醫院領取藥物,因前述領藥流程與領用方案規定不符,致使民眾無法領藥,合先敘明。
四、請惠予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及所屬會員開立或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時,請依照領用方案之各項規範辦理。其中針對Molnupiravir藥物領用方式乙節,重點摘要如下:
(一)依領用方案/五、藥物申領流程及管理/(二)藥物領用方式/第2點「...病人於無存放相關藥物之醫療機構收治或診治...由收治或診治之醫療機構填寫領用切結書及病人名單,向合約機構領取...將藥物提供病人進行治療。不可由病人或領藥親友自行持領用切結書與處方箋逕向存放藥物之合約機構領取...Molnupiravir目前無法採取釋出處方箋方式提供...」辦理。
(二)Molnupiravir無法釋出處方箋。
(三)請開立處方之院所指派工作人員持「領用切結書及病人名單」聯繫Molnupiravir存放合約機構領回,並由開立院所自行調劑予民眾。
(四)接收領用切結書之藥物存放機構,於SMIS系統登載使用回報時,請填寫外單位移出欄位。
五、另,本局前以112年5月2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234150900號函知停止適用「有關醫院提供民眾持他院釋出Paxlovid處方箋領取藥物,不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5條之限制」,諒達。故持釋出Paxlovid處方箋之民眾,僅可至存放藥局領取。請轉知醫療院所於釋出Paxlovid處方箋前,請協助民眾聯繫存放藥局,確保領用過程順辦。本市合約機構名單及聯絡方式,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雄貼心服務/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專區(https://khd.kcg.gov.tw/tw/news/show.php?num=8725)項下參閱。
六、為進一步提升Molnupiravir之可近性,請惠予協助鼓勵所轄醫療院所存放Molnupiravir。
(一)若院所有意願存放Molnupiravir自行調劑,請院所逕洽轄區衛生所辦理「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簽約流程。
(二)若該院所已簽署上述合約書,但目前僅存放Paxlovid,則不需重複簽約,可逕洽轄區衛生所申請領取Molnupiravir;並統一由轄區衛生所回報本局承辦人員即可。
七、前揭領用方案、領用切結書及病人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7UrQaVdMWdvd2J_l1wyehA)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