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重申各類醫事人員於執業前應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行業務一事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1232655800號】
主旨:重申各類醫事人員於執業前應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行業務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規定:醫事人員執業前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違者將依法裁罰。
二、邇來發現多起醫事人員到職多日始辦理執業登記,顯己違反上開之規定,爰請各機構加強督促新進、調職等醫事人員於到職前備妥相關資料至所屬衛生局(所)辦理執業登記,倘醫事人員無法於到職日前辦理執業登記,其機構需於在職證明上備註執行業務起始日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憑辦。
三、請本府教育局、勞工局、社會局、運動發展局、消防局及各類醫事人員所屬公會轉知其權管機關(構)及所屬會員知悉,並依規定辦理,以免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