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國藥師舜字第1103004號 函】有關近期接獲內政部函知藥局加入西藥商業同業公會相關事宜

 【轉知-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國藥師舜字第1103004號 函】
主旨:有關近期接獲內政部函知藥局加入西藥商業同業公會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近期接獲訊息轉知,內政部依110年11月9日台內團字第1100282176號函釋說明,如藥局有販售「非藥品商品」而辦理商業登記者,應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加入當地「西藥商業」之商業同業公會一事,許多會員對此表示存有疑慮,故本會說明如下。
二、依藥事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故於此業務範圍內,藥局乃屬專業人員執行業務之場所,非屬營利事業,自無須辦理藥商登記,此於經濟部110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11000713190號函亦訂有明文。
三、另外,公司、行號取得商業登記證照後,應於開業一個月內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之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此規範乃係為了建立同業的自律及自治秩序,而要求各公司、行號依其「商業登記」之「業務內容」加入相符合之商業同業公會。
四、是以,西藥商業同業公會之所屬會員身分,應僅限於經營事業涵蓋「藥品批發零售」且依法須以此辦理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而如上所述,藥局零售藥品乃基於藥事法之法定執行業務範圍,在此範圍內依法無須辦理商業登記,故自無加入西藥商業同業公會之必要。
五、請各地方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以上訊息,以正視聽,避免會員遭有人團體誤導而錯誤理解相關法規。另本會將持續與主管機關進行溝通,如有相關消息將再轉知各縣市公會,敬請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