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104號公告修正

【轉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藥字第10903171200號】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104號公告修正,謹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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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104號公告修正1.16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