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函】有關健保特約藥局配銷防疫口罩實名制(1.0)及防疫酒精收付款作業後續處理

主旨:有關健保特約藥局配銷防疫口罩實名制(1.0)及防疫酒精收付款作業後續處理,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物資組109年4月23日研商口罩實名制1.0及批次註記專案配送方式之匯款金流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旨揭口罩及酒精收付款作業原為透過中央健康保險署由醫療費用進行款項之扣抵,經上揭會議決議,調整為委由中華郵政公司列印寄送繳費通知單及代收相關款項。中華郵政代收款專戶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衛生福利部款項專戶,帳號:50086119。
三、各期防疫口罩及酒精收付款期程詳如附件,已公告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口罩Q&A」專區,敬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辦理,於通知單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四、另請健保署協助於VPN系統顯見處公告附件內容。
 
[公告時間]:自109年5月13日起至6月30日下午5時止。
[主旨]:有關健保特約藥局配銷防疫口罩實名制(1.0)及酒精收付款作業調整及後續期程規劃,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物資組109年4月23日研商口罩實名制1.0及批次註記專案配送方式之匯款金流會議決議辦理。
二、後續收付款作業委由中華郵政辦理,作業方式如下:
(一)防疫口罩第一期及酒精第一至五期收付款作業,係透過健保署以醫療費用進行款項之扣抵。
(二)囿於核扣期程較長,為加速防疫口罩包裝補貼之給付,自口罩第二期及酒精第六期起之收付款作業,將委由中華郵政公司列印寄送繳費通知單及代收相關款項。
(三)中華郵政代收款專戶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衛生福利部款項專戶,帳號:50086119。
三、第二期收付款期程
(一)第一、二期之防疫口罩款項,前已於4月27日函知藥師/藥劑生公會,請各藥局於5月5日前上「口罩實名制(1.0)帳務系統」核對,合先敘明。
(二)本次繳費通知單中華郵政公司將於5月15日寄發,繳款期限至5月25日。
(三)繳費情形可上「口罩實名制(1.0)帳務系統」查詢。
四、第三期收付款期程
(一)計費區間為109年4月9至109年5月15日止。
(二)依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8日衛授食字第1091200875號函(附件),補貼健保特約藥局配銷口罩實名制之分裝作業等成本,自109年4月9日起,調整為以配送人數每1人補貼5.5元計算。
(三)「口罩實名制(1.0)帳務系統」核對時間為5月16日至5月25日止。
(四)中華郵政公司預計6月初寄發繳費通知單,請依所列期限繳費。
五、本案食藥署聯繫窗口
臺北市、彰化縣、金門縣                 02-27877241
新北市                                 02-27877268或02-27877211
桃園市、嘉義縣、嘉義市、南投縣、宜蘭縣 02-27877283
臺中市、雲林縣、澎湖縣                 02-27877243
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花蓮縣 02-27877248
高雄市、屏東縣、基隆市、臺東縣         02-27877247
傳真號碼:02-2653-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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