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偽劣禁藥及相關訊息】

 【通知-偽劣禁藥及相關訊息】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1-8月份下架回收藥品彙整一覽表一份及轉知相關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1-8月間下架回收藥品資訊,本會特彙整成冊,提供查閱。 
或請逕至公會網站(http://kcpa.taiwan-pharma.org.tw/)
或至公會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775432175843363/ 查閱
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9.2高市衛藥字第1053671240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5.8.26 衛部醫字第1050021772號函:「有關中華民國醫事檢驗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醫檢 生全聯會)反映,部分開業藥局之藥師(藥劑生)及藥局工作人員疑有為病人執行血糖檢測之情事一案,請本會會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應符合醫療法規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查,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二)、次查,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 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另,醫療工 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 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業務得由相關醫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之。
(三)、疾病之檢查、診斷與治療屬醫療業務整體連貫作業,抽血檢驗屬醫療輔助行為,係提供醫師診斷與治療之參考依據,得由護理人員、醫事檢驗人員依醫師指示為 之。至於,簡易檢體篩檢(血糖)之醫療輔助行為,如涉診斷與治療之參據,執 行採檢人員之資格,應依前提原則辦理。惟僅為販售血糖機之儀器操作示範,則尚難認違反相關法規,前經本部97年2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70201311號函及97年6月20日衛署藥字第0970018771號函釋在案。
(四)、敬請本會會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應符合醫療法規之規定。各區衛生所亦將輔導轄內業者並加強查察。

附加檔案大小
105.08.15-105.1-8月偽劣禁藥347.7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