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 通知「藥師執業執照更換」事宜

一、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80302525 號令訂定發布「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註:150點),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者,依同法第22條裁處。
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預定104年10月1日~12月30日首次全面進行換照,檢送【104年藥師更換執業執照流程及注意事項】(如附件),敬請依
照換照流程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四、若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換發執業執照窗口(如附件)。
提醒:99-104年間未修滿150點繼續教育者,請儘速修滿,以利年底換照。

附加檔案大小
104.8.12-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師公會104年藥師更換執業執照流程及注意事項.pdf860.9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