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藥師公會全聯會】檢送主管機關公函一份
轉知衛生福利部、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來函,共1件,如附檔,
衛生福利部公告(共1件)
檢送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含附件),影本1份,請查照。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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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991衛生福利部-檢送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標示名稱經本部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號公告修正 | 410.77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