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衛藥字第102368949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重申凡是在國內已完成臨床試驗乙案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重申凡是在國內已完成臨床試驗,並經該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用),不配合辦理者,所申請之新藥臨床試驗將暫緩核准,其申請本署之委辦、捐助、補助案件或科技研究等相關計畫,評審時將上述情形列入必須考量項目,請確實遵照辦理。(詳如附檔)

附加檔案大小
高雄市衛藥字第10236894900號函690.7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