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第10230976900號函

 主旨:有關邇來民眾檢舉藥局(房)販售偽、禁、劣藥、無處方販售處方藥及藥師未親自執業乙案,惠請 貴會加強藥師自主管理,落實用藥安全,避免觸法,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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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8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衛藥字第10230976900號函380.5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