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全聯會第1011614號函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第71條第1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其條文規範內容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附加檔案 | 大小 |
---|---|
101.9.13全聯會第1011614號函 | 1.65 MB |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第71條第1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其條文規範內容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附加檔案 | 大小 |
---|---|
101.9.13全聯會第1011614號函 | 1.65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