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提供有關民眾至社區藥局常購買之處方藥品項目
主旨:函請提供有關民眾至社區藥局常購買之處方藥品項目,並於101年7
月12日前將調查表(如附件)填妥寄送公會,以憑彙整轉交全聯會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1.6.26(101)國藥師平字第
1011127號函辦理。
二、近來醫改會訪查社區藥局,近70%販售處方藥問題,由於日前處方
藥品及指示藥品分類紊亂,例如:沖洗用生理食鹽水、避孕藥列為
處方藥,相同成份、不同劑量、劑型之藥品分列處方藥、指示藥。
導致社區藥局藥師一開門即違法,藥師無所適從。
三、全聯會6月14日常務會決議彙整資料,函文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將民眾常需「自我藥療」且安全性高的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
四、請社區藥局藥師提供有關民眾至社區藥局常購買之處方藥品項目,
以憑彙整送交全聯會,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將處方藥品轉成指示藥
品,避免社區藥局藥師無故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