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將有關事項轉知如說明
主旨:茲將有關事項轉知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0年度贈發每位會員「新台幣500元7-ELEVEn 禮劵」紀念品一份,凡繳清100年度常年會費($3,600元),請持紀念品卡前來本會領取(隨函附發),紀念品保留至100年10月31日止,逾期未領取視為放棄論。
備註:1.參加100.9.4中秋晚會已領取之會員,不再發給紀念品卡。
2.請會員攜帶紀念卡及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公會領取。委託代領
者請攜帶會員身分證正本及受託者本人身分證正本領取。
二、轉知9、10月「繼續教育」資訊,歡迎有興趣者,自行報名參加。(課程內容備索或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kcpa.taiwan-pharma.org.tw/)
時間:100/9/25 地點:義守大學燕巢份部A棟11樓演講廳
課程:中藥專業人員訓練暨藥事安全研討會 學分:8
時間:100/10/2 地點:義大醫院棟11樓大禮堂
課程:藥師繼續教育學術研討會(二) 學分:4.2
時間:100/9/27<第1場> 地點:高雄市政府環保局8樓會議室(鳥松區)
課程:100年度「食品標視與廣告規範」業者宣導會 學分:0
時間:100/10/12<第2場> 地點: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第1辦公室(凱旋辦公室)
課程:100年度「食品標視與廣告規範」業者宣導會 學分:0
三、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8.15高市衛藥字第 1000074105號函轉奉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8月12日FDA藥字第1001405221號函:
有關報載連鎖藥粧店由店員販賣藥品乙事,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請
本會會員應遵循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確實親自執業,請 查照。
說明:1.依「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
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另「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西藥販賣業者聘用之藥事人員如不在場,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
示,違者依藥事法第93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另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藥事人員未親自執
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可移付懲戒。
2.另有關行為人部份,依藥師法第24條規定,店員如未取得藥師資
格擅自執行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本市衛生所已加強查核連鎖藥粧店由非藥事人員販賣藥品之情
事,如有非法情事將從嚴處辦。
四、依據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8.16高市衛藥字第 1000074871號函:「有
關調劑含1-3級管制藥品之處方箋或慢性處方箋時,應向病患收取1-3
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並應於調劑後交付藥品時請領受人簽名領受乙
事,請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1.邇來進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時,發現部份診所醫師將1-3級管
制藥品與其它藥品開立於同一張處方箋,並未單獨開立1-3級
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交付病患。
2.當病患拿該張慢性處方箋至藥局拿藥時,調劑藥師在未查明是
否有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即逕行調劑1-3級管制藥品交付病
患,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
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醫師、牙醫師、藥師
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牙醫師開
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39
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前項管制藥品,應由
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
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違反者依同法第39條,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6.本市各區衛生所執行管制藥品現場實地稽核時,將其列為查核
重點並輔導所屬轄區機構業者遵守管制藥品相關規定。
五、各會員地址、電話、傳真、行動電話、E-mail(電子信箱)如有變更,
請隨時通知本會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