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135044700號 函】重申販售國內專案製「臺灣清冠一號」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1135044700號 函】 主旨:重申販售國內專案製「臺灣清冠一號」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1日衛部中字第1111860688號函辦理。 二、因應疫情需要,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第48號之2規定,核准國內廠商專案製造「臺灣清冠一號」,該藥品類別為「須由中醫師處方使用」,合先敘明。 三、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構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四、倘未符合前開規定,販售旨揭藥品予民眾,應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勿逕行販售該藥品予民眾,倘經查獲,本局將依藥事法規定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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