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貴院加強提醒醫事人員於離職或停業之日起30日內應至衛生局(所)辦理歇(停)業事宜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醫字第11033217900號】
主旨:請貴院加強提醒醫事人員於離職或停業之日起30日內應至衛生局(所)辦理歇(停)業事宜,避免逾期受罰,並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按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規定,醫事人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違者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裁處罰鍰。
二、本局近來受理醫事人員歇(停)業案件多已逾30日辦理期限,為避免醫事人員疏未注意期限而受裁罰,建請貴院於醫事人員離職(停業)證明書內載明「醫事人員請於離職或停業之日起30日內至衛生局(所)辦理歇(停)業,以免受罰。」等提醒文字,並請醫事人員盡速辦理歇(停)業。
三、另,倘有醫事人員離職,請貴院一併考量醫事人員數是否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