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0942515500號】重申為維護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惠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藥字第10942515500號】
主旨:重申為維護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惠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自109年12月25日起,除經衛生局驗章外,沒有雙鋼印的國產平面式醫用口罩,皆不得販賣。爰此,各藥局及藥商自109年12月25日起,可販售之國產平面式醫用口罩有兩種,「有雙鋼印」或「無雙鋼印但有經衛生局驗章」。
二、請國產醫用口罩許可證持有者務必配合回收無雙鋼印市售品,屆時(109年12月25日起)倘發現未依規定回收者,將依違反藥事法第8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藥局及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務必配合許可證持有者回收無雙鋼印市售品,屆時(109年12月25日起)倘發現貱售非公告合格之國產平面式醫用口罩,將依違反藥事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副本抄送各區衛生所週知,請各所針對轄區販售醫用口罩藥商者加強宣導依說明段辦理,倘發現偉規情事將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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