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衛醫字第10232493800號函

主旨: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2.3.21高市衛醫字第10232493800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訂定「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請有意下鄉服務之會員,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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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21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衛醫字第10232493800號函-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5.68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