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第10232183500號函

主旨: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2.3.11高市衛醫字第10232183500號函:轉知行政院衛生署102年3月4日以衛署醫字第1020201143號函釋有關「護理人員於育嬰假之留職停薪期間是否需辦理停業、歇業,及其他醫事人員一體適用與否」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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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11市政府衛生局-函釋有關「護理人員於育嬰假之留職停薪期間是否須辦理停業、歇業一體適用與否」案2.15 MB